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四川理工学院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
组 织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理工学院“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积级推动中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把中心建设成为四川省高校乃至全省盐文化学科方面的科学研究中心、学术交流中心、人才培养中心、情报信息中心和咨询服务中心。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川教[2004]153号文件)精神以及《四川理工学院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全称为: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理工学院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
第三条 中心的性质:本中心接受四川省教育厅的指导和支持,由四川理工学院领导并由四川理工学院、自贡盐业历史博物馆和四川久大盐业集团公司共同建设。中心是以四川理工学院“中国盐文化研究所”为基础的、主要从事中国盐文化(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等)科学研究的、采用独立设置形式的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归口管理全省高校有关中国盐文化研究领域的科研工作。
第四条 中心的宗旨:通过组织对中国盐文化研究领域的各类学术活动,架起与省内外、国内外从事中国盐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盐业产生、经营、管理者之间相互沟通交流的桥梁,创造省内外、国内外中国盐文化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的机会与平台,推动中国盐文化研究的深入开展,为繁荣发展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和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中心设在四川理工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心的组成:
(一)本中心由四川理工学院与自贡市盐业历史博物馆、四川久大盐业集团公司共同建设。
(二)三方本着真诚合作、互通有无;资源整合、各尽其责;协同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实行密切合作。
(三)中心由承担相关研究课题并获取经费资助的专、兼职研究人员组成,实行聘任制。兼职人员根据研究课题的需要,由中心主任聘任。兼职研究员既可以是本校人员,亦可以是外校、省外的专家、学者。中心采取人员合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研究人员应带有研究课题及相关资助进入本中心。
第七条 中心为学术性研究管理机构,由四川理工学院单独设立编制,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设主任一名,兼职副主任三名(四川理工学院、自贡市盐业历史博物馆、四川久大盐业集团公司各一名)。中心下设办公室、学术部、盐文化研究编辑部、信息部、图书资料室等机构。
第八条 中心内设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秘书长一名,学术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中心聘任,报四川理工学院批准。中心根据需要聘任名誉主任、学术顾问若干名。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通过和修改本中心的章程;
(二)批准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确定本中心年度研究课题指南,评审、检查、验收课题;
(四)负责重大相关科研项目的审定;
(五)参与、协调和组织中心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全省性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六)就本中心的学术活动提供咨询;
第十条 中心主任的职责是:
(一)按照中心的建设标准,提出中心的工作计划;主持并实施学术研究发展规划;组织中心的学术活动;组织制订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
(二)负责推荐并聘任中心名誉主任、学术顾问、研究员、客座研究员的工作;
(三)编报中心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中心副主任、办公室行政秘书协助主任工作。
副主任负责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政策咨询、人才培养、图书资料建设等工作;主任不在时,代行主任职责,并负责中心的有关法律事务;受主任委托行使其它职责。
办公室行政秘书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中心设学术委员会例会,由学术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举行临时会议。学术委员会的例会和临时会议举行前,由中心办公室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学术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学术委员可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中心设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行政秘书组成。
主任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中心负责聘请在中国盐文化研究领域有较深造诣、成果显著的省内外专家学者为本中心的特约研究员或客座教授,报四川理工学院批准。
第三章 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中心主要进行以下学术活动:
(一)制订并发布每年度课题研究指南;
(二)受理省内相关研究项目的申报;
(三)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对立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
(五)举办本研究领域各类学术研讨班与专题讲座;
(六)组织、编辑和出版“中国盐文化文献资料丛刊”和“中国盐文化研究系列丛书”;
(七)主办并维护“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网站;
第十六条 中心每年将举办或承办中国盐文化研究领域的学术会议,对重大的学术问题、热点问题进行学术讨论。
第十七条 中心通过组织课题研究,与国内有关学术机构和科研院所进行密切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 中心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四川理工学院、自贡市盐业历史博物馆、四川久大盐业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本中心成员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其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中心经费由四川省教育厅和共建单位提供,可以接受国内外各类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捐赠和赞助。
第二十条 经费开支:科研项目经费;中心运行经费;图书资料建设费等。
第二十一条 中心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资助单位有权对资助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可以对研究成果提出学术上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中心财务由四川理工学院管理,并接受四川理工学院财务的监督与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会议。
四川理工学院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
二〇〇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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