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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契约论
[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0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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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吴斌

盐 业 契 约 论*
——以自贡盐业井开凿契约为例


吴 斌*


    中国盐业生产具有悠久的历史,盐业自古以来就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命脉。自贡是著名盐都,因盐设市,因盐而兴,因而自贡盐业的发展历史在中国盐业史上堪称首屈一指,记载自贡井盐开采、生产、运输、销售等经济活动的盐业契约,由自贡市档案馆、北京经济学院和四川大学专家经过对三万余卷的盐业历史档案的整理,发掘出来了三千余件契约,并从中挑选出具有代表性和较高参考价值的八百余件编辑而成《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所选契约资料的时间跨度上至清雍正年间(即1732年),下至1949年,内容涵盖开凿盐业井契约、井灶租佃契约、日份与火圈买卖契约、合伙契约、置笕契约以及借贷抵押、分关析产契约等,反映了这一时期自贡井盐业的生产经营各方面的关系和特点。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拟从开凿盐业井契约入手分析盐业契约在生产领域中土地所有者与投资者兴办盐业的情况,其余内容待后逐一研习。

 

一、盐业契约诞生之气候与土壤

    盐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之必备品,在工业生产等诸多领域中亦发挥着重要作用。盐业与国家的经济、政治、军事、文化有着密切关系,为历朝历代之统治者高度重视的产业。在盐业的生产经营中,盐业向来由官府掌管,实行严格的专卖政策。据文献资料研究,最早可推溯到西周末期⑴。但是在盐业专卖政策中,盐的生产经营方面,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又存在着差异。西周时期,周厉王为抑制庶家经济的增长,从生产到流通领域全面实行垄断,收归官制⑵。春秋时期管仲相齐行专卖之制,在盐业方面是实行民制、官运官销、按户配盐,而商鞅推行的专卖是官府控制生产,批发给商人销售,征收专卖税。汉武帝时期,在专卖方式上,学者中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民制官购官销,只是流通过程中的垄断⑶;二是认为对盐的产、运、销“完全专卖”⑷。到了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王莽盐政除官制之外还有民制,是征税与专卖的混合制⑸。在唐代的盐政制中,实现了从征税向直接专卖和间接专卖的演变,推行榷盐制⑹。因海、池、井盐的生产特点、政府控制程度、专卖价格不尽一致,乾元元年分别实行民制官收官销、官制官销、民制官收官销等不同的专卖办法⑺。在宋代的盐政制中,盐户的身份地位十分低下,但就整个盐业来看,由于经营方式的不同,盐户的身份也存在着封建国家的工奴、小生产者和封建性的雇工等三种不同的情况⑻。郭正忠在其论著《宋盐管窥》和《宋代盐业经济史》中,详细而全面地分析了宋盐的生产和流通。在生产方面,探讨了宋盐生产技术、生产体制及盐民的社会身份、组织管理、税役负担等问题,认为宋盐生产中至少曾出现过三种所有制形态和五种生产体制:即制盐资料的国家官有制、私有制和官民综合所有制;劳役制、盐民自煎制、盐场催煎制、租佃制和雇佣制⑼。元代盐户的身份与宋代并无二致。在明代盐政制中,虽然仍秉承国家对盐业生产的严密控制,但日益突现出了灶户人身解放的历史过程⑽。灶户生产得到较快发展,灶户逐渐由雇工性质向个体独立生产性质转变,出现生产者之间平等地位的萌芽,契约性纽带作为盐户生产的紧密联系方式。这种变化,是从宋代资本主义萌芽始到明代对盐业生产领域的一个重大的推动。到了清代,盐业生产中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四川井盐以工场手工业生产为形式⑾,从生产资料所有制来看,雍正时期已是有资本主义萌芽的性质,到乾隆时四川井盐业中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得到进一步发展⑿。《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收集了契约785件,文书65件,类型复杂,计有凿井、买卖、租佃、借贷、合伙、分关、诉讼等多种,生动地再现了清雍正到1949年这一历史时段的社会经济活动各个环节的面貌。

    中国封建统治者主要靠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森严的身份等级制度来维系其统治,实行强硬的经济干预政策,视商品经济为天敌。然而商品经济诞生的气候和土壤在自然经济的缝隙中漫漫地滋生、发展,至唐宋及其以后,要求打破身份等级差别,在平等主体之间自由生产交易,只受双方依法签订的契约的约束的商品经济的本性呼声日涨,加之“西体”文化的助推,致使在盐业这一向来由国家严格控制的领域也出现了新型的盐业关系。

    专制主义与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并非格格不入。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经营方式逐渐由庄园农奴制向租佃制转变,出现了土地买卖、典当、租佃等形式,手工业和商业迅速发展起来,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逐渐弱化。正如马克思所言:“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⒀“中世纪前期勃兴的中国传统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是契约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传统的身份关系受到人们普遍地怀疑和否定,崭新的以契约确定的平等关系日益普遍,使传统的主仆关系和主佃关系的变化更是前所未有,商事契约的种类以及制度规范更加完善。”⒁李显冬教授认为,“中国古代在汉代即已有‘民有私约如律令’的法律观念。只不过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人们在生活中的社会地位与参加民事活动的能力都受到了当时家国一体的各种法律形式的约束,人与人在身份上的不平等极大地限制着人们充分自主地进行商业交往的自由罢了。”⒂张晋藩教授指出,“中国古代的契约关系是较为发达的,形式多样,内容详备。”“民事法律文书的约束力,对于中国古代社会财产关系的保护和经济秩序的维持,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⒃因此,从前述盐业发展的历程分析来看,盐业契约的应时而生势在必然,也是“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⒄这一句至理名言的最好印证。

 

二、自贡开凿盐业井契约的主要内容

    开凿盐业井契约,是投资者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签订的以凿井产盐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由于各盐场盐井“煎锅多少不齐,水性厚薄不一,缴本轻重不等,办理难易悬殊”⒅,因而投资者与土地所有者开凿盐井的结合方式也比较复杂,所立之契约有开凿年限井约、开凿子孙井约、集资凿井约、上中下节约、复淘旧井约、起班分班约和租佃灶房基址约。

(一)当事人的资格及其出资方式

    开凿盐业井契约的当事人,一方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地主,另一方是凿井投资者。由于在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土地所有制状态以私有为主,有的货币持有者欲凿井而无所需的地基,而土地所有者虽有蕴藏盐泉的土地却无资凿井。但在“山泽之利,莫过盐井”⒆,“利之所在,人无不知”⒇利益的诱引下,民间开凿私井大量涌现。

    地主与投资者的结合方式不外乎两种:一种是投资者将开凿盐井、建立盐灶所需的“井灶地基,均于事前向地主买定,成为己业,然后开始凿办,无租佃之事,亦无地主之名”。这是投资者通过买定方式而取得盐井基址,日后盐井见功,地主亦不得再分享盐业投资者所创造的利润。这种关系仅是土地所有权转让而非合资办井的契约关系。投资者购得土地后,亦邀众人合伙开凿盐井,另行合伙凿井契约。至于独资凿井,则属于极其个别的例外,如王三畏堂王问桃经营的春生井、煜生井则属于此。“此井实系自业自锉,并无地主上节日份,从此绝卖,永无四赎。”(第609号约)“现有春生井壹眼,为出卖人独资早年锉就,并无分毫外股。”(第619号约)二种是地主将其所有的蕴藏盐资源的土地进行出资,与投资者合作开凿盐井。这在自贡盐业开采史上居主流方式。从所见凿井约来看,均体现了这一结合方式:“比日言定:王姓出地基,蔡姓出工本。”(《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1号约)

(二)地主的权利与义务

    1、土地出资。即将其所有的凿井、建灶、安木皇、过笕、挖泥、取水等占用土地进行出资,且不有妨碍。比如“其有牛马出路、抬锅运炭、安笕、取石取土、堰瑭、堆渣,概在业内,不得阻挡。”(《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6号约)“本井基址墙垣以内凡车房、牛棚、柜房、天地二车、牛马出路一切俱全”,(《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8号约)“车房、柜房、木皇桶房、牛棚及牛吃水、滚水堰塘、人畜出入路径、堆渣放卤、抬锅运炭、取土取石、牵扯风篾,概在主人业内,并无阻滞。”“其有四围地基,凡在主人业内,无论井见大小水、火,各灶修竖灶房、柜房、盐仓、木皇桶、阴阳笕路、进水码头、安置水笕横安顺插、修砌车子,及人畜吃水、滚水堰塘,人畜出入路径、堆渣放卤、抬锅运炭、牵扯风篾、取土取石,及一切应用基址,凡在主人业内,均无阻滞。”(《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9号约)

    2、“分班”后同出工本。即在“井见成功”、“起班进班”分取利润之时起,负有与投资者一起的“出工本”以利续锉的义务。所谓起班进班,亦称分班,是指盐井锉办成功,地主得以分享井产收益,同时也须承担维修、保养、继续深淘及各项费用,与货币投资者处于一致的地位。如蔡灿若与王静庵经营的同盛井,“倘井出腰脉水壹、贰口,以帮捣井人用费;如出壹、贰口外,地主愿分班,同出工本,以捣下脉。”(《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1号约)张玉宁、师起用与王云开经营的万丰井,“自兹以后,井出水、火一二口,以作张姓捣锉使费;三口、四口即行分班,同出工本。”(《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4号约)

    3、分班权。即井办成功,则分享井产收益。而具体的分享办法则因井因约而异。如蔡灿若与王静庵经营的同盛井,“井出之日,地主每月煎烧柒天半昼夜。”(《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1号约)张玉宁、师起用与王云开经营的万丰井,“住凿起煎之日,井主每月分拾夜水火份五天。”(第4号约)罗利元与黄平安经营的亨通井,“井出水、火一、二、三口,以作锉井使费,除锉井有余钱,三十天照日份分派。”“三十天日份,主人每月推地脉昼夜水火(份)陆天。”(《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6号约)王泽洲等经营的镇隆井,“全井日份以叁拾天计算:主人出基址,占水火油盐岩日份拾天,不出锉费。”(《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14号约)“分班”以“天”为单位,是指按投资多少而享有盐、气、油井收益的股份计算单位,有三十份和二十四份两类,称三十天、三十班、三十日份、三十水份,或二十四锅份、二十四锅口。在井办成功所占天数或日份,即是在该井投资和收益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地主所占比例都较低,一般在十天以内。

    4、回收权。即办井均定有年限,年限届满,由地主收回。如“蔡姓煎满年份,天地二车、廊厂尽归地主。”(《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1号约)“无论水、火成功起限,以贰拾柒年满后,客人将水火日份及所余灶、柜房一切廊厂,交还主人。”(《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9号约)“道光间,王朗云将所有扇子坝地基放‘客井’二十余眼,见功十八年交还地主。……限满将井眼、灶圈及一切建筑设备,无条件交与地主。在将满限前之日,地主即派人搬住井上,严密监督,除牛只、家具概不移动,并得将饲牛的葫豆及生产需要的竹木等项,充分罗齐,以备限满移交。”地主收回盐井后,转为“子孙永远管业”,“其井每月昼夜水火油叁拾班:主人每月占地脉日份柒天,桂堂每月占净日份贰拾叁天,子孙为业,永远管理。”(《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26号约)至于停工住凿,自必有其原因,“除承、出佃井基之双方契约另有规定外,地主均不得无条件收回。如地主认为该井已有续办可能,而井方故意障碍妨害权利,确能指出事实证明者,当为特例,但亦绝非无偿收回。”

    5、转节同意权。即锉办者需将所锉之井转佃,需经井主同意,否则视为侵权,转佃无效。如李静修与王五桂经办的三江井,李静修承佃的三江井锉办下节,“凡井主将井出佃与人承办下脉,原期下节客人出资锉办,而下节客人之义务职责亦唯一在此;倘或锉办不能成功,实无财力及其他事故不能再锉,又须觅人承顶锉办时,必须与上节井主商得同意,会同签定契约。”“兹天德灶片面将井转佃他人,姑无论契约如何,然既未取得井主同意,按诸现行民法及厂规习惯,实有未合。兹据王五桂堂主张,依约接井。”(《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12号文)由于开凿井盐是一项异常艰巨的工程,需要经过漫长的时间和投入巨额的资金,为了解决在长期凿井过程中股伙垫支资本不足的困难,确立了独特的“做上下节”的办法,及时扩大资金来源,从而以保证凿井工程的顺利进行。“或井久不见功,抑或仅见微功,尚须往下捣锉,有力不能逗钱者,即将所占日份、锅份出顶与人,即名为上节,承顶人即名为下节,以后做井工本归下节派出。”“如井久不成功,下节力又不支,转顶与人接办,则前此之下节作为中节,现在出钱锉井人为下节;井成时,中节亦有归本若干者,或共分鸿息者。”“其井若合伙人多则力每不齐,辗转出顶上、中、下节不一而足;兼之年久则人愈多而难清理。其已经出顶井份之合同,则为故纸,……”(《富顺县志》卷三十〈盐政新增〉,著录〈上中下节井规〉)其基本含义是新投资者向原主付出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对原主部分垫支资本的补偿,从而取得相当比例股份的占有权,继续投资下挫;在凿井达到预定产量标准时,原主所提留的另一股权进班分红;规定期限届满,新投资者将全井交还原主。出丢下节,意味着整个全井的经营管理权均由下节一手掌握,“本井见功,无论出水、出火,应由下节统一办理,以期便利。”(《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63号约)但并不意味着上节措置无方,而是服务于出丢下节的宗旨:“凡井主将井出佃与人承办下脉,原期下节客人出资锉办;而下节客人之义务职责,亦唯一在此。”(《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12号文)但是为了保护出节人之利益,在转佃下节时,一般需经得上节人同意。

    6、出卖权。地主将其土地与他人锉井,有权在井停办之后将土地出卖,则视为将土地及其之上的地脉井份一并出卖。若地脉井份不同土地并卖,即应载明提留;倘无提留字样,则地脉井份,当然包括于卖契内一并出卖,不得以未经载明地脉井份出卖而另生枝节;至业已载明地脉井份一并出卖,虽未通知原承佃锉井人,其关于地脉井份部分亦应有效,盖地脉井份为地主之所有权,完全自由,不能受旁人牵制(《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118、119号文)。

(三)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投资者,亦称客人、客伙、股伙,是指本无办井之基址而运用其货币、实物进行出资,以合伙经营井灶的人。“凿井向系委之天命,成功与否,不能事前得知,投资既多而危险亦大,幸而成功,则发财致富,不幸失败则倾家荡产。”为了防范风险,便普遍采用合伙集资凿井之策,股伙少者二、三人,一般为一、二十人。股伙以当时的习惯法——“厂规”结成合伙关系。合伙之发起人,亦称承首人,既是合伙投资办井的筹集者,又是组织者和指挥者,其权利义务为:

    1、筹集资金,邀伙凿井。一来获取资金来源,二来聚集可靠的劳动力。这包括:支付“底钱”,即为开凿盐井准备物质条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开锅一口,每口派出底钱拾叁千五佰文正。”(《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715号约—717号约)按月筹集“月费”,逐月缴纳,“每月凿井使费,照拾捌口均派;如有使费不楚,即将合约退还,不得言及工本,承首人另邀开户承做。”(《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715、716、717号约)“月费”一般以银钱缴纳,个别情况下也有用工具设备折价缴纳的,“其有月费,礼梁愿出煊凿大小铁火,以作办井月费——井上用铁每斤照肆拾文算,每年不得问及礼梁取月费。”(《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34号约)

    2、开工凿井,不得中途停锉,否则,井主收回,投资者不得言说工本。投资者出资“底钱”及相关“月费”后,便组织人力,开工下锉,以保证整个开凿工程的顺利开展。“倘见功水、火不足定数,客人仍然依脉锉办,不得停工,主人不得异说。如水、火毫无,客人不锉,主人将井接回,两无异言。”(《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9号约)“殊成约之后,静修不办不锉,累催累给。”“敝堂是以柬约各方及静修莅临大会,声明废约;而静修乃藐抗不来。”(《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10号文)李静修承佃锉办王五桂堂三江井,长达十六年而不锉,是为悔约,依约载明,王五桂堂得收回此井,投资者不得索要开工垫支的资金。“自佃之后,倘有停工住凿,将原合约退回,开户人等不得称说工本。”(《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20号约)“半途挂凿,地主接回,承首以及开户人等不得言及工本。”(《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21号约)“若客人停工住锉二、三月,承首人将合约退还地主,凡开户人等不得称说工本。”(《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23、24、66号约)

    3、转佃下节,先内后外,需经井主之同意。投资者承佃凿井,因其股伙出资不力或退伙,资金拮据等诸种因素而不能继续开凿,需转佃者,应依合约而行,先在股伙内转佃,若伙内均不受,则邀伙外人承受,但需经伙内同意,且需经井主同意。比如,何寿萱邀伙集资锉办李怡经堂名下业内荧通井,“倘股伙等内在中途不愿伙办,或欲仰将己下所占日份股权出顶承佃,必须依照厂规,先尽伙内三十班,照时市价值公议承顶;如股伙内无人承手顶佃,乃许向外觅主接首;顶佃亦须经凭伙内在证,以便共井同业,办理一致。”(《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32号约)“如有不能逗工本者,或出顶,或分上、中、下节锉办,先尽伙内;无人承顶,方准顶与外人。”(《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35号约)李静修承佃王五桂堂三江井是也。“该静修转佃此井,并未取得敝堂同意;且对此井于兹十六年当中丝毫未动,则无义务可言,何有取押头提日份之权利?”“该静修向敝堂佃井,并非实行锉办此井之人,实借佃井之名,而行侵占敝堂井业之事。”(《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10号文)自贡市商会作出仲裁:“兹天德灶(指李静修,作者注)片面将井转佃他人,姑无论契约如何,然既未取得井主同意,按诸现行民法及厂规习惯,实有未合。”(《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12号文)

    4、“月费”不济,另寻股伙,不得言及月利鸿息。“大凡做井必须先逗月费,故承首人于月结票内注明,预派下月用费钱若干串,务恳按数逗楚,限期一月,务要照数清款。过期不清,承首人将伊所占锅份,觅人承顶出资锉办;俟井见大功,始能照工本补还,不得言及月利鸿息。”(《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43号文)

    5、见功投产,分享红息。投资者办井成功,所营有值,则可进行利润分享,获取报酬。如何寿萱邀伙集资锉办李怡经堂名下业内荧通井,“至井见功推煎所余鸿息,应除修造天地二车、柜房、灶房、车房、牛棚、木皇桶、牛马出入路径、堆渣放卤、添灶安笕、向外佃租培修等项,以及门户课税、酬神挂红一切用费之外,余有纯利,始行约集三十天日份股份阅帐均分。”“按照厂规,以每月三十天日份计算:主人出地基,得地脉昼夜水火油盐岩日份五天;客人出资锉办,得开锅昼夜水火油盐岩日份贰拾五天。”客伙所占二十五股份,又细分为:何寿萱占4.8股,张荣村、张绍甫、李润祥各占2.4股,李善荪、张毅敷各占3股,张敬胜、宋席九各占2股,李鹤蕃、何世钦、张灵昭各占1股(《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32号约)。若所办之井转佃,出现上、中、下节者,其红润分配有两种方式:一是绝顶转节的,上节不得分息,概由下节收受;二是未绝顶转节的,在上节工本未经收回的情况下,又有两种形式:其一,上节仅仅收回工本,不得分息;其二,与下节人分享鸿息,但所占比例殊异,有各分一半的,有上节仅分二、三成,下节多分至七、八成的(注:盖上节捣井浅、费本无多,即少分鸿息;下节捣井深,费本甚巨,即多分鸿息)。若井久不成功,下节力又不支,转顶与人接办,则前此之下节作为中节,现在出钱锉井人为下节。井成时,中节亦有仅收回工本者,也有与下节共分鸿息(《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361页)。至于上下节所分鸿息应考虑的基本因素,主要是上节垫支资本及其发挥的经济效益,如垫支资本的数额、井位选择、凿井深度与口径以及井深是否正直、有无未明确告知的隐患等等。当然这些因素不仅仅限于作为分息依据的股份分摊比例,还要考虑产量、质量、下节的现金补偿、盐价、销路等因素来综合估量,进行井办成功之日后分息股份的划分(《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79、80页)。这是以投入资本所占股份进行红润分配的。当然,若经营有挫,亦按此比例进行分摊,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经营年限内“井老水枯、火微,复行下锉,应按所占日份派逗锉费。”(第39、40号约)又如“因战祸频年,生活倍长,又因各伙锉费先后不一,春廷即亦无力再办,爰约各伙商议,始交与井伙曾泽民经手锉办,甫数月井即成功,跟即增修廊厂,添置牛只。殊井深推毫无余息,近年以来,约负债万余金。又由泽民约集各伙,将井出佃抵还债款。”(《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41号约)若承首人当股金筹齐而凿井仍未动之时,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使用钱来齐,或停工住凿,承首人得一还二。”“倘工本来齐,停工住锉,承首之人得过钱乙吊还两吊。”(《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18、19号约)“承首不得停工住凿,将承首地脉水火锅份二口,交与众开户承办,承首不得异说。”(《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22号约)

 

三、自贡开凿盐业井契约的特点

    从前面对自贡开凿盐业井契约内容的分析可知,自贡开凿盐业井契约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开凿盐业井契约的合伙性。

    这主要表现在:其一,地主与投资者合办开井,属于合伙关系,但是,又非一开始即为合伙。当地主以土地使用权及其蕴藏的矿藏出资,在“进班”分润之前,只能算作是准合伙关系;在“进班”分润之后,则与投资者为合伙关系。其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承首人与各股伙投资者以货币、实物等出资办井,属于投资者内部合伙关系,当投资者锉井不成功而将井转顶出去后,新的承顶人继续锉办,在未照约进班及照全井三十天分鸿之前,原投资者与新的承顶人属于“尚非完全合伙关系”(《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115、116号文);在照约进班及照全井三十天分鸿之后,原投资者与新的承顶人属于合伙关系;当投资者锉井不成功而将井“绝顶”后,原投资者只能言及工本而不称说鸿息。这表明原投资者与绝顶人无合伙关系。

(二)合伙人出资方式的多样性。

    地主以土地使用权及其蕴藏之矿藏出资,但不折价计算,待办井成功“进班”分润之时,若复井下锉,则与投资者同出工本。投资者(股伙)以货币、实物、劳动力和凿井技术出资,但“承首邀伙之人”不出工本锉捣,但享有分润份额。

(三)合伙人对利润的共享性。

    地主以土地出资,但不直接参加捣锉,待井成功之日,取得一定比例股份,按照股份分割井灶收益,具体股份比例呈有殊异,最低的一般为五股左右,最高一般为十股左右。投资者除承首人不出工本而享有较高股份比例外,其余合伙人均以出资之实而占取相应股份,以股份比例分割鸿息。

(四)责任承担的复杂性。

    一是股伙未按期足额缴纳“月费”,将被退伙,“不得言及工本”;二是承首人邀齐本金而未开工下锉,则应向股东返还双倍之“月费”;三是承首人开工后停凿,或将其股份交与股伙分占,或因故意妨碍地主续办之权利,由地主将井接回;四是地主“分班”后,与股伙同出工本,同样承受井办不成功或利润微薄或负债之责;五是地主所出之井基等一切应备之土地,不得有阻滞,否则应承担消除妨碍之责。至于凿井所负之外债,合伙人不负有连带责任,如杨德安、张玉成承佃凿办的洪海井,所费支出,张玉成缴清应交份额,“至于井内德安经手一切外欠帐目,以后不得问及玉成。”

(五)转伙之严格性。

    股伙因资金不足、力不从心等需要将其所占股份转让,应先尽伙内,伙内人享有优先转让权;若伙内均无人受让,则可向伙外之人转让,但有限制,一是须经得伙内人同意,以便共同凿办;二是须经得井主同意。若甲锉井不成功,转顶与乙继续锉办,乙锉办井。如未至相当深度与未费用巨大款项,不能擅自将井转佃丙(第117号文),甲有阻止之权;若乙锉办至超过临近各井之深度,或已耗去与甲资金比较略等之用费,人事已尽,不得已而出佃,仍须征得甲的同意,甲享有优先承佃权(《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第115、116号文)。

(六)井灶经营的年限性。

    自办井成功之日起,计算井灶经营年限,短的达十余年,长的达三十余年。一旦年限届满,由井主接回,其不动产概由井主接管,动产之物及牲口由股伙分占。

(七)契约订立的规范性。

    开凿盐井契约以书面形式订立,首先书明出佃人和承佃人姓名、井址及拟开凿的井名。其次具体规定地主、承首人、股伙的权利、义务,以及彼此所占股份额度。再次确定地主“进班”分润的条件。第四,尾部上书“烈延长荧”、“咸泉上涌,水火既济”、“一锉成功,源远流长”等类吉祥语。下书中证、族证姓名及代笔人画押盖章。再下书立约之年月日。契约一式两份,投资者立承佃文约,地主立出佃文约,分别于约上签字画押。代笔人将两约约尾相并,于骑缝处大书“合同为据”、“承出二约各执为据”之类文字,最后交由各自保存。

 

注释:

1、锅口:是指盐井股份的计算单位,将一井资本总额分为二十四口,即二十四股,口以下为分、厘等,均系十进位制,主要流行于贡井地区。
2、 承首人:即现在所称之经理或经手人,既是合伙股本的筹集者,又是开凿盐井的组织者和指挥者。
有两种情况,一是承首人不直接出资,而是由他承佃地主地基后再去组织投资者合伙凿井,二是承首人同时又是投资者。
3、 顶:有两种涵义,一是“绝顶”,系指买卖行为、让渡行为,原主与卖出股份永无瓜葛,现称为“绝卖”,二是“顶井”,系指新投资者向原主付出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对原主部分垫支资本的收益,从而取得相当比例股份的占有权,继续投资下锉;在凿井达到预定产量标准时,原主所提倡的另一部分股份进班分红;规定期限届满,新投资者将井交还原主。
4、 年限井:指凿井成功后,投资者只享有一定年限的股份及其收益,期满后,将井及其有关设施全部无偿地交还地主。
5、 子孙井:指开锉成功后无一定期限,由投资者与地主共同长期占有,“子孙永远管业”。
6、 天:指依投资多少而享有盐、气井收益的股份计算单位,将盐井总股份分为三十份,称三十班、三十天、三十日份或三十水份,主流流行于自流井地区。某人在某井所占天数或日份,即为在该井资本总额中所占的股份比例。
7、 分班:又称进班、起班。盐井锉办成功,地主得以分享收益,同时也须承担相应费用,与投资者处于同一地位。
1、 时:“天”以下的股权计算单位,一天合十二时,其下为分、厘、毫,系十进位。
2、 月结票:亦称“结票”,木版兰色印刷,长25.7cm,宽15.8cm,是承首人于每月底分别向各股伙发出的有关收缴月费和凿井深度的书面通知。

 


参考文献:

⑴、刘拂丁等著 中华文化通志工商制度志[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⑵、至于盐业专卖始于何时,学界讨论尤烈。刘拂丁等著《中华文化通志工商制度志》认为专卖始于西周末期,日本加藤认为始于汉武帝只狩年间,郝树声认为始于商鞅。认为始于春秋齐国管仲时的学者较多,但对具体的专卖方式,学者们又有不同的看法。
⑶、胡寄窗著 中国经济思想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
⑷、吴慧著 桑弘羊研究[M],齐鲁书社1981年版。刘拂丁等亦持此种观点。
⑸、曾仰丰著 中国盐政史[M],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⑹、吉成名 论唐代盐业政策与王朝兴衰[J],河北学刊1996年第3期。
⑺、陈衍德、杨权著 唐代盐政[M],三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
⑻、周炸绍 略谈宋代盐户的身份问题[J],山东大学文科论文集刊1980年第2期。
⑼、郭正忠著 宋代盐业经济史[M],人民出版社1990年7月版。
⑽、薛宗正 明代灶户在盐业生产中的地位[J],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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⑿、彭泽益 清代四川井盐工场手工业的兴起和发展[J],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
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
⒁、季怀银著 中国传统民商法兴衰之鉴[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11月版。
⒂、李显冬著 从《大清律例》到《民国民法典》的转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⒃、张晋藩 论中国古代民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J],政法论坛1985年5月。
⒄、梅因著 古代法[M],
⒅、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3月出版第31页。
⒆、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3月出版第30页。
⒇、苏轼 苏文忠公全集卷七十三之蜀盐说[M]。

 

【编辑: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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